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9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9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