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八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丙○○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南縣、市等地,由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依以不明方式取得之賽鴿腳環上所載之電話號碼,撥打電話予如附表所示之賽鴿鴿主,對該等賽鴿鴿主恫稱:賽鴿在渠等手中,如按渠等吩咐,將贖款匯入指定帳戶內,自會放回賽鴿等語,並暗示各賽鴿鴿主如未聽命付款,將損失賽鴿,而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恐嚇各賽鴿鴿主,使如附表所示之賽鴿鴿主均心生畏懼,遂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如數匯入丙○○所有之高雄林華郵局第0六三七七一─七號帳戶後,贖回賽鴿,匯入之款項則由丙○○以該帳戶之金融提款卡提領花用。嗣經庚○○等賽鴿鴿主報警,始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不否認前開帳戶確係其所有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共同恐嚇取財犯行,辯稱:前揭帳戶之存摺於八十六、七年間曾遺失,後經其掛失並變更印鑑後,並未再遺失存摺、印鑑及金融提款卡,惟伊並未使用該帳戶,不知是何人將錢領出云云。經查:本件被告如何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撥打電話恐嚇如附表所示之賽鴿鴿主等情,業據如附表所示之賽鴿鴿主指訴詳盡,而如附表所示之賽鴿鴿主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被告所有之高雄林華郵局第0六三七七一─七號帳戶,再由被告以該帳戶之金融提款卡提領花用,亦有前開帳戶之存提詳情表一份及匯款單影本七紙附卷可資佐證,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其既確於八十八年四月二日親至前開高雄林華郵局,以印鑑遺失為由辦理印鑑變更手續,並同時補發存摺及金融提款卡,有該局函文、儲金簿遺失補發副本登記簿及第0六三七七一─七號帳戶印鑑卡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並為被告自陳屬實,被告並坦承該帳戶在其辦理印鑑變更,同時補發存摺及金融提款卡後,存摺、印鑑及金融提款卡均在其身邊,並未遺失,則客觀上,被害賽鴿鴿主匯入被告前開帳戶之款項,顯僅有被告一人能提領動用,其辯稱不知是何人將錢領出云云,與客觀之事實不相符合,尚不值採信。況被告既辯稱並未使用該帳戶云云,則何以其毋需使用該帳戶,卻仍大費周章親至高雄林華郵局,辦理印鑑變更,同時補發存摺及金融提款卡?故其辯詞並不合常情,而不足信,是本件被告確有參與前開恐嚇取財犯行已臻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加以論科。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其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就前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恐嚇取財犯行,除時間緊接外,並觸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暨被害鴿主人數、犯本罪所得財物與對社會造成之危害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昭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科刑判決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鴿主│恐嚇時間│取得財物及時間(新臺幣)│├──┼─────┼─────────┼────────────────┤│一│庚○○│八十八年四月六日│陸仟元;八十八年四月六日│├──┼─────┼─────────┼────────────────┤│二│甲○○│八十八年五月六日│貳仟貳佰元;八十八年五月六日│├──┼─────┼─────────┼────────────────┤│三│戊○○│八十八年五月六日│柒仟元;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四│ 林建如 │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壹仟伍佰壹拾元;八十八年五月六日│├──┼─────┼─────────┼────────────────┤│五│己○○│八十八年五月六日│貳仟參佰壹拾元;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六│辛○○│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壹仟伍佰元;八十八年五月七日│├──┼─────┼─────────┼────────────────┤│七│乙○○│八十八年五月七日│貳仟零伍元;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八│丁○○│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壹仟參佰元;八十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