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 鍾永裕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 律師
賴嘉斌 律師 鄭思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憲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家莉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