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反訴原告有機模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品皓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 律師
賴英姿 律師上開當事人與反訴被告 蔡長治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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