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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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44號112年度訴字第5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紹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3欄內關於詐欺時間「110年7月20日」及匯款時間「111年3月23日晚間8時25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時間「111年7月20日」及匯款時間「111年7月26日下午1時15分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3欄內關於詐欺時間「110年7月20日」及匯款時間「111年3月23日晚間8時25分許」之記載顯有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主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