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366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忠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1434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3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原審法院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正裁定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被告於101年10月24日收受裁定後,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可參(詳本院卷第7頁)。
依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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