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84號債權人台東縣導明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曾金德 代理人 林恒立 債務人李金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