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0號原告 陳子高 被告 陳志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7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黃龍忠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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