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漢澤選任辯護人蔡孟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420號、第17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漢澤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陳漢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自民國110年5月26日起執行羈押3月,嗣經本院裁定自110年8月26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法官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及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未遂罪,屬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足認被告已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及本案業於110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0年10月14日宣判,而本案宣判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0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王怡蓁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