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96號原告 楊陳秀垂 被告 陳銍銘
聚富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明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6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林依蓉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