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00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鴻義
羅文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國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與原審起訴聲明相符,是應以原審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29萬5000元作為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見原審卷第21-22頁)。準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法官林宗成
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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