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96號聲請人 廖金英 (即 廖秀妹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4紙(下合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6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廖秀妹所有,廖秀妹於109年10月2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子女 廖月英 、 廖春英 、聲請人及廖元平等4人,上開法定繼承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系爭股票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取得,有廖秀妹除戶謄本、其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等件附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卷及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卷可考,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調司法院院網站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稽(本院卷第25頁)。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110年6月9日具狀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11日公告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並有公示催告公告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15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方柔尹┌───────────────────────────────────┐│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9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股票│1│2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股票│1│24│├──┼─────────────┼─────────┼──┼──┼──┤│3│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股票│1│44│├──┼─────────────┼─────────┼──┼──┼──┤│4│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股票│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