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丁○○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刑事案件開庭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