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994號
原 告 施博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生數位科技醫
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 嚴瑞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陸仟柒佰柒拾
肆元,應繳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壹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