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70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呂榮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隆英 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三年六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