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愛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愛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愛英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愛英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前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各罪,前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
2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附表:受刑人張愛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18日19時│104年9月18日20時│104年9月18日20時│││30分許│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4年度偵字第│察署104年度偵字第│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267號│23267號│2326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98│104年度簡字第198│104年度簡字第198││││號│號│號││├────┼─────────┼─────────┼─────────┤││判決│104年11月13日│104年11月13日│104年11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98│104年度簡字第198│104年度簡字第198││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12月7日│104年12月7日│104年12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察署104年度執字第│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7094號(編號1至│17094號(編號1至│17094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已發監執│徒刑6月,已發監執│徒刑6月,已發監執│││行)│行)│行)│└────────┴─────────┴─────────┴─────────┘┌────────┬─────────┬─────────┬─────────┐│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10日上午│104年11月10日上午│104年11月10日上午│││10時至11時許│10時至11時許│10時至1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4年度偵字第│察署104年度偵字第│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7826號│27826號│2782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32│104年度簡字第232│104年度簡字第232││││號│號│號││├────┼─────────┼─────────┼─────────┤││判決│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32│104年度簡字第232│104年度簡字第232││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察署105年度執字第│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426號(編號4至7│4426號(編號4至7│4426號(編號4至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已發監執│徒刑8月,已發監執│徒刑8月,已發監執│││行)│行)│行)│└────────┴─────────┴─────────┴─────────┘┌────────┬─────────┐│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10日上午│││10時至1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782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32││││號││├────┼─────────┤││判決│104年12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32││判決││號││├────┼─────────┤││判決│105年2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426號(編號4至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已發監執│││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