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06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保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葉冠志 告訴被告邱保安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孫淑玉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