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4號原告 侯語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聖淵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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