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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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古玉全 被告 李文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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