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佳珣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1年10月、5月,並於民國97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佳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208號(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116號裁定撤銷緩刑)、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417號、98年度審簡字第1號(前開2判決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3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審易字第9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7月、5月確定,並於97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268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0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268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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