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5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廖日晟┌───────────────────────────────────────────────────────┐│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伸豐工具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9年2月5日│33,556元│AW0000000││││司│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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