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73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17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7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建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3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建興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蘇建興」下方加註「(曾於民國99年間,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1月1日,以99年度速偵字第37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現仍於緩起訴期間;蘇建興旋於緩起訴期間,再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月3日,以99年度中交簡字第233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甫於100年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蘇建興曾於99年間,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1月1日,以99年度速偵字第37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現仍於緩起訴期間;旋於緩起訴期間,再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月3日,以99年度中交簡字第233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甫於100年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其品行佳,被告不知戒慎恐懼,摒棄酒醉駕車之惡習,猶於短時間內,第3次再為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酒測值更高達每公升0.74毫克,顯然無視於刑罰規定,且漠視其他用路人之安全,不知尊重生命的價值,惡性非輕,惟斟酌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嘉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