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74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佩珍 債務人 許瀞文 債務人吳釵
一、債務人許瀞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如對債務人許瀞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釵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