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告英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介山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區施工處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2,4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