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00號聲請人 陳宥全 (即 鄭嬪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94-ND-0000000-0│1│10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94-ND-0000000-0│1│1000│├──┼──────────┼──────────┼──┼──┤│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94-NX-0000000-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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