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59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5940號

債權人 陳宗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慶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邱慶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1、債權人雖主張伊與債務人監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可證明兩造間有2,310,000元之借款關係存在為證,惟並未提出對話以供核闐況,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殊難憑採。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2、借款之交付始能成立及生效,缺一不可,又匯款至他方帳戶,其原因不一,或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貨款、贈與…等等皆有可能,是債權人若能提出兩造通訊軟體對話,尚應補強足資互核勾稽之證據以為證明,否則空言主張,無從憑採】。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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