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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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越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叁萬叁仟貳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叁拾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