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6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 洪建勛 (即被繼承人 洪勇進 之繼承人)
洪建暘 (即被繼承人洪勇進之繼承人)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洪陳牡丹 被告 洪芷昀 (即被繼承人洪勇進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洪建勛等(即被繼承人洪勇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建勛等(即被繼承人洪勇進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2萬4671元,應繳裁判費1萬81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1762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