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去妨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告 邱錫奎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 律師被告宜蘭縣羅東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被告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羅東鎮公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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