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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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0七號
原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明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高邦基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工程處主營業所係在台北縣○里鄉○○路○段○○○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