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國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與國防部因九十二年度重國字第八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參萬參仟元,折合新台幣玖萬玖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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