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九0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郭育伶
吳宜哲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秀妙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捌拾肆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參佰捌拾玖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定費肆拾伍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捌拾元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合計壹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