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二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賴英男 被告廣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雲 被告丙○○
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玗倩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二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賴英男 被告廣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雲 被告丙○○
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