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四三號
自訴人崇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代理人丙○○被告乙○○男五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經辯論終結,茲因代理人 陳報 無線對講機未併同營業用小客車出質,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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