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原告 陳建成 被告 李志銘 上列被李志銘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79號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陳建成提起請求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廖建傑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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