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87號原告 蕭金一 (原名: 蕭健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再恩 之繼承人、 陳傳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