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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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怡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繼承人即被告 洪春禎 、 洪靖恩 (原名 洪春泉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8,7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