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98號原告 袁本玉 被告 顧永安
顧永華
顧永傑
顧永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甲○○(民國111年11月2日歿,生前住○○市○○區○○街000巷00號)所遺留坐落於高雄市鼓山區之不動產,以消滅公同共有關係,核屬遺產分割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