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6號原告 鄭宇志
鄭宇修 鄭宇嶔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侯鳳媚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鄭楊景之 遺產管理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8,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