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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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蘇薇珊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被告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朱耕廷 (原名: 朱德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彭首席律師被告 彭惠珠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被告 歐松憲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