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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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詩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詩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詩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詩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一00年間,分別經本院以一00年度訴字第一0九三號、一00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九號、一00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一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月、八月確定,嗣此三案,於一0一年四月五日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聲字第五0二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受刑人於一00年十二月十二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二年九月十一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八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二年八月十四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法授矯字第一0二0一0六三七四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法授矯字第○○○○○○○○○○○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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