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9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雷射唱片(即CD)壹仟零參拾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自民國九十年二、三月間某日,連續在嘉義市○○路夜市及嘉義縣太保市麻魚寮夜市內陳列及販賣,應予補充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 何偉銘 於警訊中之指訴情節。
(三)如附表所示之盜版CD唱片之原歌曲著作之錄音帶封面附卷可資佐證。
(四)扣案附表所示之CD雷射唱片一千零三十片及不知名版權公司CD雷射唱片三百八十九片。
三、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素行良好,被告販賣之時間非短,及本件所查扣之侵害著作權雷射唱片高達一千餘片之多,侵害著作權人權益甚鉅,惡性非小,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及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CD雷射唱片一千零三十片,為被告購入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偵查卷第九頁反面),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不知名版權公司盜版CD雷射唱片三百八十九片,因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未據告訴),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李文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官林育興附表┌──┬──────────────┬────┬────────────┐│編號│侵害錄音著作權之雷射唱片名稱│數量:片│錄音著作權人及著作│├──┼──────────────┼────┼────────────┤│一│ 辛曉琪 「戀人啊」等│140│滾石公司-信任│├──┼──────────────┼────┼────────────┤│二│ 鄭秀文 「捨得」等│114│華納公司-捨得│├──┼──────────────┼────┼────────────┤│三│ 陳慧琳 「愛情來了」等│44│上華公司-完美情人│├──┼──────────────┼────┼────────────┤│四│ 蘇永康 「supernice」等│83│福茂公司-我和你│├──┼──────────────┼────┼────────────┤│五│ 蕭亞軒 「4u」等│128│科藝百代公司-快歌│├──┼──────────────┼────┼────────────┤│六│ 游鴻明 「戀上」等│142│新力公司-地下鐵│├──┼──────────────┼────┼────────────┤│七│ 周杰倫 「 范特西 」等│154│博德曼公司-蝸牛│├──┼──────────────┼────┼────────────┤│八│ 張清芳 「好歌集」等│21│豐華公司-天天年輕│├──┼──────────────┼────┼────────────┤│九│ 張玉華 「屬於自己」等│54│環球公司-原諒│├──┼──────────────┼────┼────────────┤│十│ 陳奕迅 「specialthanks」等│57│艾迴公司-想哭│├──┼──────────────┼────┼────────────┤│一一│伍佰「九重天」等│81│魔岩公司-夢的河流│├──┼──────────────┼────┼────────────┤│一二│SHE青春株式會社│12│華研公司-幸福留言│├──┼──────────────┴────┴────────────┤│合計│一千零三十片│└──┴────────────────────────────────┘註: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滾石公司)、、華納國際
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納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上華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福茂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科藝百代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力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博德曼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豐華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環球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艾迴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魔岩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研公司)。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