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3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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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姓名被告乙○○右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
江信賢 蔡文斌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原姓名為 吳惠珍 )共同連續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共同連續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貳、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原姓名為吳惠珍)係開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南市○○路○段○○○號、以下簡稱開齡公司)之負責人,乙○○係弘盛實業社(設於台南縣○○鄉○○○路○○○號)之負責人,二人基於共同意圖欺騙他人之概括犯意,明知荷蘭商佳得國際公司(以下簡稱佳得公司)、瑞士商 香奈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奈兒公司)、瑞士商派特飛利浦公司(以下簡稱派特飛利浦公司)、瑞士國達格 豪雅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格豪雅公司)、西德商 萬寶龍 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寶龍公司)等如附表一所示之十四家公司,均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即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並各經核准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專用權,施用於鐘錶及其組件等商品,且各該公司之商標均享有國際高知名度,竟自民國八十九年間起,連續於同一商品之手錶,使用近似於告訴人公司如附表一商標圖樣之圖樣,致與告訴人公司所生產之名錶混淆,並將該等商品輸出,有使一般購買者發生混同或誤認之虞,由甲○○提供上開公司手錶之零件、組件,交由弘盛實業社之乙○○從事錶面焊腳代工,再送回吳惠珍租賃之台南市○○路○段○○○號九樓之五工廠,組裝為仿冒品之成品後予以販賣圖利。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於九十年三月九日,在前揭台南市○○路○段○○○號九樓之五搜獲扣得甲○○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手錶成品、半成品等物;在前開台南縣○○鄉○○○路○○○號搜獲扣得乙○○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佳得公司、香奈兒公司、派特飛利浦公司、達格豪雅公司、萬寶龍公司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右開被告二人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等指訴甚詳,並有查扣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可為佐證。如附表一之商標圖樣係告訴人等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之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名稱、專用有效期間、註冊號數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有各該商標註冊證影本、商標註冊簿影本在卷足稽(見調查站卷頁三十至四十四),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次查,就右開事實業據被告甲○○(原姓名為吳惠珍)於台南市調查站調查時坦白承認至明(見調查站卷頁一、二),於本院歷次審理中亦均承認在卷,且本件於九十年三月九日,在前揭台南市○○路○段○○○號九樓之五搜獲扣得甲○○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手錶成品、半成品等物乙節,有查封證物啟封紀錄及明細表(見調查站卷頁十四至二十一)、照片七張(見調查站卷頁四十五背面、四十六正、背面)在卷可證,且此扣得之物確屬仿冒品,有鑑定證明三件在卷可證(見調查站卷頁十一至十三)。是以,互核上開事證之結果,被告甲○○之犯行至為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訊據被告乙○○固坦承受被告甲○○委託組裝仿冒右揭商標之手錶一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涉有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伊不知被告甲○○交付予伊之手錶零組件係仿冒品,伊只是替被告甲○○做錶面焊腳代工而已,且系爭物品係先焊腳後才印商標,若先印商標即絕緣而無法焊腳,伊於代工做錶面焊腳時,不知係仿冒品云云。但查,本件業據告訴人等指訴甚詳,如附表一之商標圖樣係告訴人等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之商標圖樣,已如上述。共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又承認:【在調查局偵訊、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前次訊問中所說的話是否實在?(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實在。【銲腳在先還是貼商標在先?】先貼商標,再交給乙○○代工銲腳。【照你的說法,當乙○○幫你代工銲腳時,錶面上面已經有商標了?】是的,已經有商標了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筆錄);而鑑定人丙○○於本院審理中亦稱:【系爭錶面如果先印製商標,是否錶面就絕緣不能通電,而不能焊腳?】錶面胚件未蓋商標處均仍可通電,所以仍可焊接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七日筆錄)。互核上開共同被告甲○○之供詞及鑑定人丙○○之專業意見可知,被告乙○○於代工銲腳時,錶面上面已經印有本案系爭商標,被告乙○○可以明白的看到本案之仿冒商標,而且雖錶面已經印有商標,仍可通電,仍可焊接,不致影響被告乙○○之銲腳工作,要可認定。復參諸被告乙○○於檢察署偵訊時自承從事鐘錶代工已有十年之時間,與被告甲○○之公司合作已有將近二年之久,可見被告乙○○就此方面確有其專業之背景,謂不知是否仿冒品,顯係違反經驗法則。是以,被告乙○○所辯伊不知被告甲○○交付予伊之手錶零組件係仿冒品,且系爭物品係先焊腳後才印商標,若先印商標即絕緣而無法焊腳,伊於代工做錶面焊腳時,不知係仿冒品云云,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之犯行亦堪認定。
四、按商標法上「使用」之定義,依商標法第六條之規定,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散布或陳列。因此,利用近似他人商標之圖樣製造商品,並持以陳列、銷售,其陳列、銷售行為已被包括於「使用」之概念內,故原應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部分,不再論之,只論以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仿冒商標罪。
五、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仿冒商標罪。被告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均論以一罪即連續仿冒商標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於同一時地,一行為而侵犯數告訴人之法益,觸犯數個相同罪名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罪處斷。被告甲○○原應係另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部分,依上開四關於「使用」之說明,不再論之,只論以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連續仿冒商標罪。起訴書所載:「被告甲○○另犯同法第六十三條之罪嫌。..
....被告甲○○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請從一重之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處斷」,容有未洽,一併說明之。茲分別審酌被告乙○○之犯罪情節較輕,被告甲○○之犯罪情節較重,被告等仿冒多項國際知名品牌商品,數量與規模堪稱龐大,嚴重斲毀我國國際形象,犯罪後未與告訴人和解之態度,及其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中,仿冒品成品部分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部分即組裝工具及半成品部分,雖非商標法第六十四條所規定應沒收之商品,但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前段、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按,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係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修正後之該條第一項係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雖經比較上開刑法第四十一條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已將得易科罰金之範圍擴大適用。但本件被告之行為時係自民國八十九年間起,連續至九十年三月九日被查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止,具有連續犯之關係,且橫跨新舊法之際,但參照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意旨,應以本件連續犯行為終了日即九十年三月九日定其適用新舊法之標準。查本件行為終了日既為九十年三月九日,即已在上開刑法第四十一條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生效施行之後,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即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茲一併說明之。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聰榮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附表一:
附表二:
┌──────┬───────────────────┬────────┐│編號│證物名稱│數量│├──────┼───────────────────┼────────┤│壹│仿冒 勞力士 (ROLEX)成錶│參拾個│├──────┼───────────────────┼────────┤│貳│仿冒勞力士(ROLEX)錶帶成品│伍佰玖拾柒條│├──────┼───────────────────┼────────┤│參│仿冒勞力士(ROLEX)錶帶半成品│壹佰伍拾叁條│├──────┼───────────────────┼────────┤│肆│仿冒勞力士(ROLEX)錶面錶殼│柒個│├──────┼───────────────────┼────────┤│伍│仿冒勞力士(ROLEX)錶龍頭│壹袋│├──────┼───────────────────┼────────┤│陸│仿冒勞力士(ROLEX)錶標籤紙│捌佰張│├──────┼───────────────────┼────────┤│柒│仿冒勞力士(ROLEX)錶中殼及錶帶│肆個│├──────┼───────────────────┼────────┤│捌│仿冒勞力士(ROLEX)錶K白金錶帶│壹條│└──────┴───────────────────┴────────┘┌──────┬───────────────────┬────────┐│玖│仿冒勞力士(ROLEX)底蓋│貳拾參只│├──────┼───────────────────┼────────┤│拾│仿冒勞力士(ROLEX)機心│貳拾壹只│├──────┼───────────────────┼────────┤│拾壹│仿冒勞力士(ROLEX)帶扣│貳佰只│├──────┼───────────────────┼────────┤│拾貳│仿冒勞力士(ROLEX)錶面│伍仟叁佰個│├──────┼───────────────────┼────────┤│拾參│仿冒 卡迪亞 (CARTIER)錶面│捌佰捌拾個│├──────┼───────────────────┼────────┤│拾參之一│仿冒卡迪亞(CARTIER)錶面│壹仟貳佰個│├──────┼───────────────────┼────────┤│拾參之二│仿冒卡迪亞(CARTIER)錶面│壹仟貳佰個│├──────┼───────────────────┼────────┤│拾參之三│仿冒卡迪亞(CARTIER)錶面│壹仟叁佰個│├──────┼───────────────────┼────────┤│拾參之四│仿冒卡迪亞(CARTIER)錶頭│伍拾壹個│└──────┴───────────────────┴────────┘┌──────┬───────────────────┬────────┐│拾參之五│仿冒卡迪亞(CARTIER)底蓋│壹佰陸拾玖個│├──────┼───────────────────┼────────┤│拾肆│仿冒歐米茄(OMEGA)錶面│壹仟伍拾伍個│├──────┼───────────────────┼────────┤│拾肆之一│仿冒歐米茄(OMEGA)錶面│壹仟個│├──────┼───────────────────┼────────┤│拾伍│仿冒 江詩丹噸 (VACHRONCONSTANTIN)底蓋│拾只│├──────┼───────────────────┼────────┤│拾伍之壹│仿冒江詩丹噸(VACHRONCONSTANTIN)錶面│捌佰伍拾肆個│├──────┼───────────────────┼────────┤│拾伍之貳│仿冒江詩丹噸(VACHRONCONSTANTIN)錶蓋│參拾伍個│├──────┼───────────────────┼────────┤│拾陸│仿冒 百達翡麗 (PATEKPHILIPPE)機心│拾捌個│├──────┼───────────────────┼────────┤│拾陸之一│仿冒百達翡麗(PATEKPHILIPPE)錶面│肆佰個│├──────┼───────────────────┼────────┤│拾柒│仿冒JAEGER錶面│壹佰參拾貳個│└──────┴───────────────────┴────────┘┌──────┬───────────────────┬────────┐│拾捌│仿冒伯爵(PIAGET)錶面│貳佰貳拾柒個│├──────┼───────────────────┼────────┤│拾玖│仿冒BREGUET錶面│ 陸佰 個│├──────┼───────────────────┼────────┤│貳拾│仿冒FARRARI錶面│貳佰伍拾個│├──────┼───────────────────┼────────┤│貳拾壹│仿冒MONTBCANC錶面│參佰陸拾貳個│├──────┼───────────────────┼────────┤│貳拾貳│仿冒EBCL錶面│壹佰陸拾個│├──────┼───────────────────┼────────┤│貳拾參│仿冒 固喜 (GUCCI)錶面│參佰肆拾個│├──────┼───────────────────┼────────┤│貳拾肆│仿冒豪雅(HEUER)錶面│捌佰貳拾捌個│├──────┼───────────────────┼────────┤│貳拾伍│仿冒香奈兒(CHANEL)錶面│伍佰零捌個│├──────┼───────────────────┼────────┤│貳拾陸│仿冒 卡地亞 (CARTIER)錶帶│壹佰條│└──────┴───────────────────┴────────┘┌──────┬───────────────────┬────────┐│貳拾柒│仿冒固喜(GUCCI)成錶│柒只│├──────┼───────────────────┼────────┤│貳拾捌│仿冒固喜(GUCCI)錶底蓋│貳佰玖拾個│├──────┼───────────────────┼────────┤│貳拾玖│仿冒固喜(GUCCI)錶頭│參拾參個│├──────┼───────────────────┼────────┤│參拾│仿冒卡迪亞(CARTIER)成錶│伍拾只│├──────┼───────────────────┼────────┤│參拾之一│仿冒卡迪亞(CARTIER)成錶│拾貳只│├──────┼───────────────────┼────────┤│參拾之二│仿冒卡迪亞(CARTIER)成錶│伍拾只│├──────┼───────────────────┼────────┤│參拾壹│仿冒卡迪亞(CARTIER)錶帶│伍拾伍條│├──────┼───────────────────┼────────┤│參拾貳│仿冒伯爵(PIAGET)成錶│伍拾只│├──────┼───────────────────┼────────┤│參拾貳之一│仿冒伯爵(PIAGET)成錶│ 伍拾參 只│└──────┴───────────────────┴────────┘┌──────┬───────────────────┬────────┐│參拾貳之二│仿冒伯爵(PIAGET)成錶│伍拾只│├──────┼───────────────────┼────────┤│參拾參│仿冒亞米茄(OMEGA)成錶│貳拾肆只│├──────┼───────────────────┼────────┤│參拾肆│仿冒亞米茄(OMEGA)錶帶(含錶殼)│參拾只│├──────┼───────────────────┼────────┤│參拾肆之一│仿冒亞米茄(OMEGA)錶帶(含錶殼)│伍拾貳只│├──────┼───────────────────┼────────┤│參拾肆之二│仿冒亞米茄(OMEGA)錶帶(含錶殼)│參拾陸只│├──────┼───────────────────┼────────┤│參拾肆之三│仿冒亞米茄(OMEGA)錶帶(含錶殼)│參拾陸只│├──────┼───────────────────┼────────┤│參拾肆之四│仿冒亞米茄(OMEGA)錶帶(含錶殼)│伍拾只│├──────┼───────────────────┼────────┤│參拾伍│仿冒亞米茄(OMEGA)錶帶│壹佰參拾條│├──────┼───────────────────┼────────┤│參拾陸│仿冒亞米茄(OMEGA)錶殼│柒拾條│└──────┴───────────────────┴────────┘┌──────┬───────────────────┬────────┐│參拾柒│仿冒江詩丹噸(VACHRONCONSTANTIN)成錶│參拾參只│├──────┼───────────────────┼────────┤│參拾柒之一│仿冒江詩丹噸(VACHRONCONSTANTIN)成錶│貳拾只│├──────┼───────────────────┼────────┤│參拾捌│仿冒江詩丹噸(VACHRONCONSTANTIN)錶頭│壹拾伍只│├──────┼───────────────────┼────────┤│參拾玖│仿冒百達翡麗(PATEKPHILIPPE)成錶│玖個│├──────┼───────────────────┼────────┤│肆拾│仿冒FARRARI成錶│壹拾伍個│├──────┼───────────────────┼────────┤│肆拾壹│仿冒FARRARI錶面、錶殼│貳拾伍個│├──────┼───────────────────┼────────┤│肆拾貳│仿冒CHANNEL成錶│伍個│├──────┼───────────────────┼────────┤│肆拾參│仿冒CHANNEL錶頭│玖個│├──────┼───────────────────┼────────┤│肆拾肆│仿冒雷達(RADO)成錶│貳個│└──────┴───────────────────┴────────┘┌──────┬───────────────────┬────────┐│肆拾伍│仿冒SECTOR成錶│捌個│├──────┼───────────────────┼────────┤│肆拾陸│仿冒JAEGER、HERMES、CONCORD、BREGUET成│肆只│││錶各乙只││├──────┼───────────────────┼────────┤│肆拾柒│仿冒FENDY、TIFFANY各貳只、CHAPARD、│陸只│││JAEGER各乙只││├──────┼───────────────────┼────────┤│肆拾捌│仿冒 蕭邦 (CHAPARD)錶面、錶殼│貳只│├──────┼───────────────────┼────────┤│肆拾玖│仿冒 芬迪 (FENDY)錶面│參拾只│├──────┼───────────────────┼────────┤│伍拾│鑽孔機│乙具│├──────┼───────────────────┼────────┤│伍拾壹│壓鑄錶面模具│捌個│├──────┼───────────────────┼────────┤│伍拾貳│銷貨單│壹冊│└──────┴───────────────────┴────────┘┌──────┬───────────────────┬────────┐│伍拾參│仿冒萬寶龍筆│貳拾壹支│└──────┴───────────────────┴────────┘附表三:
┌──────┬───────────────────┬────────┐│編號│證物名稱│數量│├──────┼───────────────────┼────────┤│壹│鐘錶機心設計圖及腳位圖│壹冊│├──────┼───────────────────┼────────┤│貳│ 裕榮 訂單簽單│壹冊│├──────┼───────────────────┼────────┤│參│ 茂騰 訂單簽單│壹冊│├──────┼───────────────────┼────────┤│肆│江詩丹噸(VACHRONCONSTANTIN)紀念錶面│肆個│├──────┼───────────────────┼────────┤│伍│勞力士(ROLEX)錶面│壹個│├──────┼───────────────────┼────────┤│陸│ 康可 (CONCORD)錶面│陸拾個│└──────┴───────────────────┴────────┘附錄法條: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商標法第六十二條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