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九三號恐嚇取財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恐嚇取財犯罪嫌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刑事庭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三六0號判處被告恐嚇取財在案,該案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九三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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