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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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又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命令,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3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再按不動產經界之訴,即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451號判例參照),此項訴訟之內容,必須兩造對於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其經界在內觀上有不明確之情事,請求法院判定其界址而已,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計算裁判費(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177號判例要旨、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民事法律專題研究(11)第612-614頁參照)。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屬不動產經界之訴,惟該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為核定,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開說明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即1,500,000元×(1+1/10)=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臺東縣○○鎮○○段第二五○、二五一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如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許瑞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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