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86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九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被告於民國95年6月10日原告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雙方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8條約定,被告即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第15條之約定被告得在原告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被告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原告得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結帳日起,以週年利率9.99%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被告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時,原告除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及依循環息之10%加收違約金外,依第21條第1項第3款之約定,暫時停止被告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二)按被告向原告領用之信用卡於95年6月10日啟用,並以被告信用卡核准生效前1日為該卡每月出帳單日,即每月9日。被告至97年3月10日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累計共新臺幣43,464元,被告對應繳金額及最低應繳金額均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仍不置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至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