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丙○○
丁○○
戊○○
甲○○相對人乙○○
辛○○
壬○○
己○○
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二五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五萬四千七百七十一元││├─────────────┼─────────────┼──────────┤│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九百八十元││├─────────────┼─────────────┼──────────┤│第一審測量費用│六千元││├─────────────┼─────────────┼──────────┤│第一審旅費│四百元││├─────────────┼─────────────┼──────────┤│本件程序費用│三百四十元││├─────────────┼─────────────┼──────────┤│共計│六萬二千四百九十一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