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理人 楊登尊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雪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國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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