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秀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曾秀雄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3年1月25日死亡,此有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9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愛國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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