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17號原告充泰有限公司
日河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孫嘴錦 原告志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孫嘴錦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
鄧雅茹 律師被告 盧美珠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複代理人 唐福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4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茲因借得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60號卷,可閱卷表示意見。並請原告提出入被告帳戶貨款之應收帳款明細、傳票、逾期催收等公司會計帳冊資料及請被告說明有以被告個人帳戶存入票據之提領現金情形。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彭品嘉